防灾减灾管理规定(试行)甄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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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管理规定(试行)

**********公司 防灾减灾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防灾减灾工作,全面增强各风电厂的防灾能力,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人身和设备的伤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灾减灾实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发展生产”的方针。各项防灾措施要与安全生产、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大修以及设备更新相结合。

第三条 各风电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防灾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颁发的防灾设计规范、规定和标准等技术法规,采用成熟可行的防灾技术,不断增强职工的防灾意识和素质。

第四条 公司和各风电厂全体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防灾减灾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各风电厂要健全防灾减灾组织机构,形成完整有力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在公司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风电厂的防灾减灾工作由风电厂厂长、值长组成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防灾减灾具体工作。 第七条 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和下设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也可与公司其他防灾机构联合设置。

第八条 各风电厂防灾减灾工作小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取得支持并与之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同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第九条 各风电厂防灾减灾工作小组负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 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对各风厂的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归口管理,部署、安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风电厂防灾减灾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做好公司各项防灾减灾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一条 防灾减灾工作按时间划分为灾前预防、灾时抢救和灾后恢复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灾前预防工作主要有:

(一)健全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制定责任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培养一支防灾减灾救护队伍。生产体系在震时应立即转变为防灾减灾体系。

(二)各风电厂要与当地的防灾减灾规划相结合,编制、实施和及时修订本风电厂的防灾减灾规划或灾时应急对策,扎实深入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落实与当地的防灾减灾规划和区域综合防御体系的协调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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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已投运的风电厂进行全面的防灾减灾检查。凡防灾减灾能力不够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四)制定生产岗位和专业指挥系统灾时应急预案,组织模拟训练和演习。制定关键要害岗位人员的灾时操作要领和防灾减灾应急措施。制定和实施危险品管理规定。

(五)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和救护、疏散等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灾时应变能力和自防自救本领。同时控制舆论、平息谣传。

(六)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物质储备,制定震时物资储备、调配和运输方案。 (七)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防灾减灾准备工作的标准,检查落实情况,强化措施。 第十三条 灾时抢救主要工作

(一)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体系中的各级领导及工作组人员应立即自动到岗,实施指挥和救灾工作。 (二)检查、抢修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内外、上下主要通讯联络的畅通。 (三)及时实施公司预案,以及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控制其蔓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抢险抢修和器材物资供应等应急预案。组织抢建临时灾害用房,尽快使受灾人员有安全的临时生活场所,保证人身安全,恢复和维持好生产和生活秩序,做好医疗防疫工作。

(五)采取预防次生灾害的紧急措施,在防灾部门解除较强灾害预报之前,应对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对妨碍恢复通讯、供电、供水和交通的关键设施以及可能扩大灾情、造成次生灾害蔓延和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采取果断而有效的措施,进行抢修和排险,以确保安全。

(六)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报告灾情,争取尽快得到支援。 (七)做好恢复生产前设施及职工工作、生活房屋的全面鉴定、检查。 第十四条 灾后恢复工作主要有: (一)作好受灾人员的救护和安置。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灾情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总结防灾减灾经验。

(三)在总结防灾减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发展,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恢复生产的规划和措施。

(四)生产系统破坏较轻的,要组织力量迅速恢复生产;破坏严重而不能修复的,应列入重建规划,经上级审批后实施,恢复重建工程要同新建工程一样搞好灾害设防和建设全过程的设防把关,特别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资金、物资的管理。重建工程竣工后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并将结果逐级上报。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各风电厂防灾减灾工作列入公司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公司升降级的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公司对各风电厂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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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防灾减灾法规或在防灾减灾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拖延推委、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防灾减灾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内分工【20121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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