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生活制度

时间:2023-02-21 20:01:22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组织生活制度

1、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总支单独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3、党员因外出学习、进修,半年之内可持党员证明信在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临时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回单位后补课,并向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4、党员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的,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患精神病的党员,患病期间,可暂停他们的组织生活,保留其党籍。

5、根据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的特点,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要适当,保持每月一次支部(小组)会。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支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未经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总支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在党委批准入


党后,才能参加组织生活。

7、党员无故二至三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提出批评、帮助外,本人必须在总支会上作深刻检查;四到五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本人检查外,要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党纪处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总支应决定予以除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XXX单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bf5629daf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