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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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条 各核算单位包括联体委派的单位只能设立一套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

第二条 各核算单位要按照《海口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设立银行账户。即各单位设立一个基本账户有基本建设的除外和预算外资金汇缴过渡账户只收不支。严禁多头开户,如有特殊规定需要增设账户,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海南省建账监管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账监管中心办理《建账登记证》,作为单位依法建账的依据。使用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订本账,必须经市建账监管中心审核盖章后予以确认,并在《建账登记证》上登记进行监管。订本账每年更换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每年131日前,必须向市建账监管中心申办年检。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采用借贷记账法。事业单位中有经营业务活动的,其经营业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五条 会计账簿的记账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条例规定进行登记。联体委派单位会计必须按照原核算单位独立建账、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当月的会计业务应当在当月终了七日内办结,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在次年第一个月内报出。

第六条 委派会计负责编制记账凭证并对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进行登记和管理;出纳人员负责对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进行登记和管理,并保证记账内容真实、完整。 第七条 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足额入库。现金应通过现金账户核算,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对每天通过现金或银行存款收支的款项,出纳员应逐笔登记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支现金。如在检查中发现以上违纪现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委派会计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备用金不得超过3000元。支付现金1500元以内的,可从备用金中支付。超过1500元的,应开具银行支票从银行账户中提取或转账支付。

第十条 不准设小钱柜,不准设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单位或私人名义开设存折账户,一经查实,将全部没收上缴市国库,并追究单位指使者和委派会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预留以下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单位主要领导印章,委派会计印章。除单位公章外其他印章由委派会计管理或单位办公室人员与委派会计分管。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对外财务收支必须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和自制单据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记账。自制的单据主要指工资单、借款单、补助表等。其他票据,委派会计一律不准记账。

银行空白支票由出纳员管理,其它票据由委派会计领购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单位领导和委派会计联签审批制度。即对每笔报销单据,须有委派会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联合签名方能有效。否则,一律不准记账。报批的程序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制度,必须由经办人写明开支用途并签名,先送委派会计审核同意后才能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出纳人员不按以上规定程序擅自付款或报销的,单据无效,委派会计不予受理;造成的后果,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出纳人员自负。 第十四条 各单位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开支、投资或其他经营活动,委派会计事先必须参与讨论和决策。否则,委派会计有权拒绝核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的款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预算外资金汇缴过渡账户和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不开票、不入账、座支挪用、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停拨其财政经费,并按违纪金额从财政经费中抵扣。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以及委派会计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每月终了,委派会计要编好当月财务报表和说明一式三份,在次月10日前送交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和单位领导。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情况表。每年终了,单位要按照1998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当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和出纳员对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有权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提出说明,以便及时纠正。如有异议,必须向市会计服务管理中心报告。会计服务管理中心将定期不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对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或交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活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会计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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