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进行了这样的定义:本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本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P1-46)进一步规定,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论是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都需要对所申请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描述,权利要求书要尽量做到简明、扼要、清楚、完整,而说明书则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描述,以充分支持权利要求书,对于机械类产品的专利申请文件来讲,由于其本身大多由零部件组装而成,因此在描述技术特征时,往往需要对其组成部件或部位进行准确的命名。 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讲,虽然申请人会在技术交底书中给出一部分零部件或部位的名称,但有时也会出现命名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代理人需要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这些零部件或零部件的部位重新进行命名。 机械类产品会用到一定比例的标准件,以提高产品的标准化水平,但对于专利申请文件来讲,其重点描述的对象应落在作出改进的零部件上,而这些零部件往往不可能是标准件,大都具有一定的专用性,在对此类零部件进行命名时如果不考虑零部件的特征而草率下笔,则不能准确地表达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时会给后续描述带来混乱,使人理解起来较为困难,有的甚至会产生歧义而对保护范围造成不良影响。 作为专利代理人,尤其是机械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来讲,我想大家大都有过这样的经历,那就是在给零部件起名时,由于相关行业的基础知识不够深厚,又缺少具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和标准,往往会浪费很长的时间,即便是这样最后得到的名字也不能令自己满意。 零部件是组成机械类产品的基本单元,一个贴切恰当的名称能体现零部件的某一种较为明显的特征,使阅读者在第一时间就能准去地理解其含意,而无需进行过多的思考,对零部件的命名要力求做到贴切、恰当、实用、简便,既不能过分简单或繁琐,也不能给人以怪异感。 一般机械类产品按结构构成先分为几个大的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称为系统,各系统又可细分为各个小部件或零件,这些小部件最终又划分为若干零部件,下面就除标准件之外的零部件的命名方式进行分类: 1.使用零部件的基本名称进行命名。这样的零部件往往能在一般的技术资料中查到,如机械设计手册,专利代理人借助工具书能方便地查到所要的零部件名称。基本名称是构成大多数零部件名称的基础部分,一般情况下,它们只有和其它词构成一个新词组才能反映零部件的特征,当然在不致引起混乱的前提下,也可以单独使用。例如板、杆、套、块、网、管、轮、轴、箱、壳、架、盘、框、罩等,其中杆、套、块、网、管是按照零部件形状进行命名的,轮、轴则是按照功能来进行命名的,而箱、壳、架、盘、框、罩则是以抽象的形态进行命名的。 2.以复合的方式对零部件进行命名。为了区分相类似的零部件,在基本零件名称的基础上,强调零部件的某一特征,将描述零部件特征的词与基本零部件名称相结合构成复合零部件名称。这是最为常用的一种命名方法,由于描述零部件特征的词有很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功能类复合零部件名称。由于零部件在机械产品中都有一定的功能,例如支撑、夹紧、导向、容纳、传动、连接、密封、防松等,这些功能是决定零部件主要结构及特征的依据,如垫圈、顶针、夹板、支撑柱、导柱、定位环、防尘罩、进油管、透气孔等等。 2)形状类复合零部件名称。这类名称以零部件的总体形状为主来进行命名,反映零部件形状的词有宽窄、粗细、长短、厚薄、凹凸、直弯、圆方等,这些形状是决定零部件主要结构及特征的依据,如斜顶、凸轮、曲柄、叶轮、螺旋桨、大头螺丝、圆管、弯板、碟形螺母等等。 3)材料类复合零部件名称。这类零部件的特征往往不在于形状和构造,而体现在其制作材料上,机械零部件常用的材料有铁、钢、铝、铜、橡胶、塑料、玻璃等,以这种方式命名的零部件有铁板、橡胶套、铜垫、绝缘板等等。 4)位置及方向类复合零部件名称。有时,零部件的特征往往体显在其安装位置或方向上,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此类命名方式,描述位置或方向的词有:上中下、左右、内外、顶底、横竖、侧边、前后等,以这种方式命名的零部件有上夹板、中心环、外壳、前梁、中轴、后挡泥板等等。 5)直述类复合零部件名称。这类名称按照零部件包含的特定含意或依托某一零部件而存在,从命名方式上可直接看出其属于哪一部分,例如:空调接口、支脚盘、油箱盖、螺丝滑头、曲轴箱、盐水密封圈等等。 6)比拟类复合零部件名称。按照零部件外形酷似的形状来进行命名,这样的零部件名称有三通接头、棘爪、叉架、鱼眼垫圈等等。 7)方法类复合零部件名称。按照零部件的制造方法来描述其名称,常用的零部件制造方法有:焊接、铸造、锻造、压力成形等,相应的零部件名称有铸造摇臂、焊接副车架等等。 当代理人遇到需要命名的情形时,可以结合上述原则,对相应的零部件特征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更加贴近于上述命名方式中的哪一种,然后从中选出最佳的方式作为规定使用的名称。 若遵循以上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命名难、命名混乱的问题。当然,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具体的命名方式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方式,专利代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例如可以将上述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来命名零部件名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f1d1f971fe910ef02df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