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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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

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22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7.25 【实施日期】199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 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7]122 19977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68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502),决定在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逐步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并选定抚顺、厦门、赤峰、北京、郑州等17个城市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作为先期推广应用该软件到县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试点单位。近一年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对地、市级税务局分别举办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 1 / 3








班,配备了开展上述工作所需计算机和配套设备,并应用此套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

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试点单位也按照总局的要求先期在市、县两级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在税务稽查机构内建立了局域网,部分单位还实现了市、县()两级的通讯联网。通过《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达到了快速传递稽查信息,及时掌握稽查

动态,了解稽查案源情况,为各级领导提供详细的稽查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加强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逐步 培养出一批既善稽查实务,又会应用计算机的骨干力量。在该软件的应用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指出了该软件在业务上和技术上的不足,为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但是,也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总局的要求,至今仍有7个单位未举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有少数单位没有为稽查机构配备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名单附后),个别试点城市至今尚未开展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修改、完善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近期将分别通过电子信箱或软盘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请各地注意接收,并及时安装、使用。具体接收、安装方法见附件《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说明》。 该软件系统是基于FOXPRO环境,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有维护能力,同时为便于与各地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相衔接,推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在下发完善的软件同时,下发源程序代码。为维护版本的统一性,该软件主体部分由总局统一进行维护。各地可通过增设模块或编制接口程序,增强软件的查询、统计功能或与自用的征管、计会软件相衔接,但各地均不得对源代码和数据库进行擅自修改,对于软件所作的任何改变,不得破坏向总局上报数据的 2 / 3










正确性和完整性,也不得与稽查工作业务规程相抵触。

二、各地要在1997年三季度内,完成对县()一级税务稽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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