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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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

解读()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裁

内容提要: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形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决议》明确提出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为14岁,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低限为18岁,在刑罚处遇方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得判处死刑等,决议反映了新的理念,反映了刑事教育制度应当对儿童负有一定责任,因而刑事责任年龄要和受教育年龄相吻合(注:SeeThomasCrofts,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ofChildrenandYoungPersons:AComparisonofEnglishandGermanLaw,AshgatePublishingCompany2002,pp29-30.在讨论过程中,甚至有人建议将该年龄16便SeeBaronessBirk,ParliamentaryDebates,HL(19June1969),CCCIIcol1169.但由于政府变动,保守党政府决定不完全执行这一法律,因而该规定并未生效,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仍为10岁。在德国,同样始终存在着要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6甚至18岁的要求(注:但是1992年德国少年法院和少年法院机构联合会的一个委员会认为不应当对这一年龄作一般性的提高,见前引ThomasCrofts书,第199页。

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另一种方式是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学者虽然并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但提出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学者提出应当将推定无能力年龄14岁降低为12岁,从而使12岁以上的人能够为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20世纪最后阶段的儿童明显比200年前的儿童受过更好的教育,也更为复杂。一个12岁的澳大利亚儿童能够使用电视、收音机、互联网,他们比1769年的英国儿童对这个世界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注:ByStephenScarlett,seeGregorUrbas,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Trend&IssuesinCrimeandCriminalJustice,Nov.2000.在新南威尔士,14岁以下被刑事起诉的儿童85%是在1214岁之间。如果实行这一规定,可能意味着12岁以下的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人(15%)才会按照“doliincapax”原则被起诉,12岁以上的人都会被刑事起诉,因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但是,相反的观点认为电子信息和互联网并不意味着更快的智力发展。更为极端的做法是取消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例如在英国1014岁的人被推定为没有恶意,但这一推定可以被反驳,即如果证明儿童对其行为是严重罪错具有明知,他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1998年犯罪与秩序违反法第34条取消了这一推定,使得英国10岁以上的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实际上只是一个立法推定,并不完全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状况,而刑法中的人更多地是以具有平均能力的标准人的面貌出现。做出这一推定的用意也仅在于划定合理的刑事责任范围,这往往同各国的经济发展、历史传统、生活习惯等相联系,同时必须要考虑到责任惩治范围和防卫社会之间的平衡。过低的年龄界限会导致责任概念的丧失,进而使责任刑法的约束机能完全失去意义。决议提出的14岁界限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实践,也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标准,但是考虑到决议的效力,奢望它能够对年龄界限过低的国家起到指导作用,恐怕也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

决议也提出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限。北京规则考虑到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为了充分尊重会员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并未提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概念及其低限。同样,以往的国际性文件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等文件,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即特定阶段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范围问题,几乎都没有提到(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仅仅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


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但没有提及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第12条也仅规定所谓未成年人系指凡依其本国的国内法或依其惯常居所地国的国内法具有此种资格的人。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必然存在着年龄阶段的划分。

世界各国在少年的定义下,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幅度也的确很大,7岁到18岁或18以上不等。有的规定为12岁,例如印度刑法典第8283条;有的规定为14岁,例如加拿大刑法第1213条;有的规定为15岁,例如格陵兰刑法典;有的规定为18岁,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注:在其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不予减免的意义上。;有的规定为20岁,例如1956年泰国刑法典第7476条。但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一般均为18岁;当然有的国家规定得更大,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规定,满21岁的才负完全责任。北京规则认为,鉴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这种差别似乎是难免的。显然,北京规则仍然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确定委诸于各国立法的裁量而没有明确限制。决议所提出18岁标准显然也同样照顾到了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这一标准同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展程度基本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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