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降低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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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降低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摘要:在我国现行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下,低龄和宽容从宽量刑制度造成许多未成年人有罪不归。一方面,这种归责体系不利于未成年人对自身不法行为的认知,会衍生后续更多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另一方面,会促使受害人因法律失衡的处置方式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产生报复心理。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使得民众对重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也使得更多人对未成年人非刑罚化制度的反思。重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不仅是为了规范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亦是为了更好地推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

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发展较为提前。甚至因为新兴媒体的应用发展,未成年人不断汲取各种知识,而在他们所接触的各种知识中,许多未成年人不断被色情文化、暴力文化所侵蚀,出现了不符合现阶段年龄的欲求,这也激发了许多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在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项处罚方式中,刑事处罚被定义为最严厉、最苛责的一种。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我国一直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人为本的中心理念,但是这种非刑罚化理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处罚状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20174月,中国法院的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年均增长13%2016111月,全国检察院总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约2.67万人,不批准逮捕人数为12377人,不批准逮捕人数占比超过30%。以上的数据仅为冰山一角,尚不能完全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问题,但已能体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尽管有地方数据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下降,但从总体来讲,不能否定其居高不下的状况。施暴者作为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以及系统的健康心理建设,但这不能成为他们逃脱刑事处罚的借口和庇护。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实际处罚情况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中心理念,坚持执行感化、教育、拯救的方针。倡导用非刑罚化方法来纠正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延伸出以下制度:社区矫正、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工读学校,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比较法考察

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所不同。澳大利亚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0岁,加拿大为12岁,而印度、新加坡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7岁。美国并未统一刑事责任年龄,由各州自行确定,现有16州确定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6-12岁之间。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我国香港规定,10岁以下无能力犯罪。

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即14周岁以下;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即14-16周岁,仅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严重暴力罪行时,才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阶段,即年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第一,从心理学角度上来说,较1997年修订《刑法》时,现在的未成年人普遍早熟。即使是部分12周岁以下的儿童对暴力行为的认知丝毫不亚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二,从我国国情来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周岁不符合现下实际情况。实际上,中国大部分未成年人小学毕业时即满12周岁,很多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为中学生。从这点来看,12周岁作为分水岭,已将小学生和中学生割裂开来。我们不能再像对待稚子一样对待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三,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并未达到预期的法律实效。《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一般来讲,对于不予以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特别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公安、司法机关只能责令家长和学校管教。学校为保护自身声誉,往往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顶多进行劝退,让孩子转学。而家长则会带着孩子到另一个地方重新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这无疑是再次纵容他们进行犯罪。

第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威慑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人民。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换句话说,也就是杀鸡儆猴。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方式,通过它可以对未成年人产生心理威慑,不再让他们将年龄当成自己的免罪金牌 第五,正是由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才更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随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的一起起曝光,民众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约束和管制等的呼声愈来愈高。美国法学家哈罗博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正是因为如此,缺乏公信力的法律是不能被信仰、被遵守的。如果一味对未成年人包容与放纵,从某种程度上,也等同于毁了他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管控和惩罚并不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相左。不能因为其年龄就忽视其行为的恶劣性、残暴性。

三、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前高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占较大比例。这部分未成年人在案件中表现出不符合其年龄的心理状态,且许多儿童犯、少年犯的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所造成的伤亡后果也极为惨烈。但由于年龄限制,只能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这并不能达到我国刑法的宗旨和目的,也有悖于受害人和民众的期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第一是契合我国现在未成年人普遍早熟的社会现象,加强对低龄犯罪的管制;第二是避免未成年人一律以年龄作为自己进行违法犯罪的底牌,给予未成年人一定威慑作用,使其在行为前能考虑到法律的严厉性;第三是有利于平衡受害人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报复现象。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将未成年人独立划分为一类犯罪主体来区分对待并没有错,本文并不否认未成年人在各方面都与成年人存在明显区别。但考虑到现在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较为提前,且低龄化犯罪越来越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12周岁是当代中国小学生和中学生较明确的分界线,可以区分出两者之间在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有一定差异。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较为独立的思想和人格。降低刑事


责任年龄的目的在于可以规避部分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一度拿年龄作为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挡箭牌。 四、结语

要规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需要多方位监管、体系化建设,将非刑罚化和刑罚互为补充手段,在坚持教育、拯救未成年人的基础上,也需采用严厉手段规范不法行为。现下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从宽政策,固然是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却损害了受害人一方的权利。长此以往,必会使人心失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是纵容;对未成年人的约束,不全是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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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01924cf4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