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计算机犯罪案件

时间:2023-04-21 05:21:13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大学生计算机犯罪案件

贾少鹏 12物本2 2012294202



日前,北京市最大的一起利用黑客病毒盗窃网上银行的案件尘埃落定,盗窃48万余元的大学生郭浩被判处有期徒刑12,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孙木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两名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20061222日,张先生查询自己的银行账户时,突然发现两张银行卡内的48万余元已被划走,仅剩下3元。张先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到报案后,根据银行查询到的账户POS消费地点记录,立即前往广州、上海等地调查取证。经过各地警方缜密侦查,利用先进网络技术手段,于2007年将犯罪嫌疑人孙木云、郭浩抓获归案。

郭浩,1986年出生,是黑龙江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孙木云,1989年出生,当时在上海某个网吧做网管。20068,郭浩通过“灰鸽子”病毒远程监控程序,监控到时任上海某网吧网管的孙木云的电脑,两人由此相识。在孙木云生活拮据时,郭浩还通过网络窃取他人账户内的1000元汇给他,解燃眉之急。200612月,郭浩在大学生宿舍内,通过“灰鸽子”病毒软件发现了身在北京的张先生的电脑中了“灰鸽子”病毒。郭浩便通过“灰鸽子”病毒远程监控系统,监控该电脑。在张先生上网进行网络银行卡操作时,郭浩获知了张先生的银行卡账号、密码,而后通过远程监控下载了受害人银行卡的电子证书。20061217日,郭浩联络在山东的孙木云,要求其帮助将钱转出。随后,两人连夜将张先生两张银行卡内的48万余元分40余笔转出,打入位于广州、上海和北京的出售游戏点卡的公司,并将点卡存入虚拟的网络账户。张先生的48万余元就这样一夜之间蒸发了。随后,郭浩堂而皇之地在淘宝网上,将这些游戏点卡低价出售,将赃款“合法”化,并支付给孙木云19万元好处费,另将21.5万元交给其父亲,并告知父亲这是他在网上卖手机、衣服所得的钱。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大学生犯罪有以下几个原因:

1.一是自控能力差。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浅,心理发展还不够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常常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环境的刺激下,一时冲动导致犯罪。

2.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在校大学生平日只注重对专业课程的学习,忽略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甚至有的连什么是犯罪,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犯罪都不知道。

3. 三是放松自己的要求。有的大学生进入高校后,产生了松口气的想法,于是将精力转移到爱虚荣图享乐方面上来,甚至染上了不良习气。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些原因呢?我们应该积极正面的直视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 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应该加强自我品德的修养。大学生本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金钱观和荣辱观,正确理解德育和智育的辨证关系。

第二,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和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应丰富法制课的内容,使学生熟悉《刑罚》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预防犯罪的自觉性。

第三,加强对大学生课余生活的管理,保证学生的课余时间不失控。同时,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加强教育消除隐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心理咨询中心,针对学生表现出的不良心理及时给予矫正。

第四,强化社会教育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学生家庭、社会教育等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体系,有效地预防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五,应实施挽救和教育政策。一般情况下,大学生犯罪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认罪态度也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也容易改造。因此,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大学生犯罪已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我们不仅要学法,知法,懂法,更重要的将法律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向周围的同学宣传法律知识,尽我们的职能减少大学生犯罪。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ebd4d585022aaea998f0f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