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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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925日发布)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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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六十二条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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