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组织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分 冯骁聪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10(000)006 【摘 要】有组织犯罪与单位犯罪在形式上有诸多共性,二者的刑事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二者可以从组织性质、设立目的、组织程度和刑事责任范围等几个角度进行界分. 【总页数】1页(P337-337) 【作 者】冯骁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情报主导警务战略下有组织犯罪认识差异比较——以有组织犯罪威胁评估为视角 [J], 林冬梅 2.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应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有组织犯罪国际研讨会综述 [J], 周长军;祝圣武;路诚 3.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完善研究——兼论惩治有组织犯罪系统化立法 [J], 陆丽 4.我国治理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检讨与调适——基于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思考 [J], 蔡军 5.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 [J], 杨国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f2dfef4f6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