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函授教育 【发文字号】鲁教基函[2008]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7.11 【实施日期】2008.07.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函[2008]24号) 各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高考补习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复读班)管理工作,维护普通高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班)的管理工作,确保学校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遵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相关政策规定,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全面、主动发展。 二、高考补习学校(班)节假日安排、学期内作息时间与普通高中同样要求,即走读 1 / 2 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f4624b2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