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从两个社会热点案例浅议法的不确定性和自主性 作者:赵亚军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 摘 要:在规则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法律规则的制定成为了法治的核心。但往往忽略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其自主性。本文将从两个具体的案例,结合法律的不确定性与自主性的研究入手,分析在当代中国,如何在法律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实现中国的法治。 关键词:不确定性;自主性;法治;法律文明秩序 在最近发生的几起社会热点案例中,社会舆论媒体对案件的讨论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于欢案和龙哥被反杀案,在这些案件发生后,政法界和社会群众,以及一些媒体都对此案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民众对此案例十分看重,因为这关乎自己的利益,是否正当防卫,决定了自己在面对此后类似案件时有多大的反击权利。但这些案件也从侧面反映出了社会舆论对法律的左右,使得法律的自主性和确定性受到了影响。在此,我根据这两个案件对规则中心主义以及德沃金关于法的不确定性进行浅述。 一、规则中心主义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实现了现代法治实证主义的法治中心地位,认为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规范体系,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定近乎完善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法官的作用仅仅是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作出决定。这一立场在法治建设中造成的资源浪费是非常巨大的。全学界最优秀的人才都去制定法律去了,以为可以完成一部一劳永逸的法典。但事实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而且某一领域的法律永远不可能涵盖这一领域中所有已知和未知的法律关系。把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法的制定上,投向其他方面的精力势必会减少。包括法院的建设,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以及一般法律意识的培训。在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规则中心主义是对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法的不确定性 与规则中心主义相对应的是一种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即“规则+事实=结论”的必然性推理。这用推理的结论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前提的正确与否,因此规则中心主义才会如此注重规则的制定。但这种思维模式极度简化了法律活动的复杂性。 但事实上,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我们的法律、司法裁判人员以及需要裁判的事实,都具有不确定性。第一,规则是由语言来表现的,语言具有不确定性。同一规则往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这样会形成不同的解释,而當法官以此最为定案依据,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第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2918f1350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