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为他人主张权利。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至于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据是法律上利益因执行而受到损害或执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且在执行开始后到结束前提出。对于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法律也允许其口头提出。申请必须经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方能中止执行。该条规定的是执行异议制度的另一个方面,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首先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实践中,这种审查极不严格,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修改之后,规定了由法院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且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仍可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2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75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2ec1de7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