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内部职工集资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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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内部职工集资利率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参考公司融资利率水平,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集团公司中心组会议决定,对我公司内部职工集资利率做出调整,由原来年利率10调整为9(含税),于xx81日起执行。原集资款未到期的仍按原集资利率执行,到期延期、新增集资款一律执行新利率。

特别强调:①无论是分公司还是项目部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内部的任何一组织或个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集资时,都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未经批准,无论何种形式都不得进行集资。②未经集团公司审批擅自形成的集资款(包括联营、直属总承包单位),开具的收据无论是否带有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字样,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入账,团公司不予认可,所有责任由集资人自行承担。已通过集团公司审批但未入账的集资款,形成的债务由集资人自行解决。③各单位集资款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职工,集资时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向集资者提供公司规定的票据,由所属财务部门进行记载并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的集资款使用时必须报资金支付计划经公司审批后对外支付。④集资年利率上限为9%,一律不得突破,任何高于此利率的非法集资行为都不予认可。⑤集资款使用时必须列明资金支付计划,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对外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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