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关系 一:犯罪原因的概念解析 在笔者对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论述前,必须明确犯罪原因的基本概念。我国学界的主流学说为系统因素说,即将犯罪原因界定为各种促成犯罪的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或者说,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的有机整合是犯罪的原因。基于此种学说。犯罪原因可以被定义为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可以看出,犯罪原因下的子要素为致罪因素,因而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是对这些因素的组合排列。事实上,所谓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这组概念在学说专著中较少被使用与提及。学者们通常直接对犯罪原因中的因素进行研究,例如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的著名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德国刑法大师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的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因素、个人因素。所以笔者在此先对犯罪主观原因和犯罪客观原因作出定义。 犯罪主观原因是指犯罪人的人格,包括动机、思维、自我认知等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个人因素。而犯罪客观原因是与犯罪人自身无关的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十分繁多,笔者认为根据各种社会因素的功能之别,可将犯罪客观原因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犯罪客观原因的宏观因素是基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根源角度考量的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变迁和文化等。而犯罪客观原因的微观因素是直接对个人产生社会化影响的社会因素,主要为家庭与社区等。 工业化与城市化是这时期社会变迁的集中反映,工人阶级涌现,大工厂制的生产方式新起,城乡人口大量流动,人进行了由小集体向大社会的转变。在人们离开传统固定的家庭生活进入非人情关系、变化无 常的城市生活时,文化也开始了明显地转变与冲突,其中包含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新文化与旧文化的对立。社会变迁导致了社区形态的转变,形成了工人、贫民剧集的城中村。根据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这种区域的犯罪率较高且有着数据和学理的支持。单纯的社会变迁只是造成了区域上的不同,文化显性地作用于这种地区的犯罪滋生。这种地区性的集体发挥着非正式社会监督单位的作用,但是这种社区中也正式社会亚文化聚集的地方。法律是主流文化的反映,因而这种社区本就存在着违法的潜在因子。这个社会时期的主流文化是自由资本主义所提倡的逐利价值观和工业化生产的知识。旧有的价值观还深植于新工人以及贫民,而他们也未能掌握好新的生产技能。经济上的原因导致这个时期财产犯罪的增长率大幅超过了传统的暴力犯罪。除却文化导致的经济原因外,人际关系的紊乱亦是催生个人犯意的重要原因。犯罪率高的社区中,体现主流文化的社会规范被消弱甚至瓦解,而旧有的人伦又不适应社会变迁而无法复苏,所以此时社区的社会义务观念混乱且迷茫,越轨行为便常常发生。综上社会变迁因素主要体现经济生产,文化主要体现思维意识,二者通过社区等微观因素的作用于人的犯罪主观原因上。 2.微观因素通过社会化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 所谓社会化,是指一个人通过社会互动,学习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生活技能等社会方式,培养社会角色并借以获得个性,从而由生物个体变为社会个体的过程。纯粹的宏观因素不能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催化,需要借助微观因素这个媒介。一定意义上讲,微观因素诸如家庭、 社区、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可被称为为社会化的执行机构。犯罪人格是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化过程中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之间互动的结果。当个体在不同的社会化机构中生活是,其个性得到不同的塑造,在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3d2fa1804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