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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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完成公司交于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积极 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完成公司交于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支票管理:

()由公司出纳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

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六条 现金管理:

()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XX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 ()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日期的,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七条:报销制度及流程: ()出差借款

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2.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会计复核→总经理审批。 3.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4. 还借款:出差人员应在返回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5.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等。

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 ),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2.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

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3.报销流程:报销人先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原始票据) →会计复核→总经理审批→出纳支付现金→审批后的报销单及原始单据(包括结账小票)交财务部,按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付款或冲抵借支。

第八条:会计的档案管理:

()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保管。

()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会计交接工作管理:

()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确定准确无误后签订一式三份的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持一 份。

()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十条 处罚办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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