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人社厅函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5a78a19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