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调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兼顾公平,保障员工正常作息时间,明确加班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中心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尽可能不加班,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中心实行加班调休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中心全体员工加班和调休。 第二章 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第四条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中心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临时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临时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五条 属于任务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在上班时间必须完成的工作而未完成的,自动延长上班时间的,本中心不作为加班考虑。 第六条 员工加班原则上应提前2天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中心领导批准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方可计算为有效加班。 第七条 严格执行加班需提前申请的做法,如果不能再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如遇领导出差在外吗,无法签批的,员工也应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单》,由人事部门电话确认后,方可实施加班。特使情况要临时加班的,相关负责人要加以额外说明。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7: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九条 加班时间以1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调休的依据。 第十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1小时,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后,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时/天,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 时。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加班补偿统一采用补休的形式: 补休的补偿标准:每加班1小时给予1小时补偿。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外休假的,享有优先扣除加班假的待遇,但在假期扣除完毕后,仍继续休假的,按中心正常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加班打卡:无论临时加班还是计划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的加班,员工出差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或在假期内,员工参加讲座、会议、培训等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或在假期内。上述情况均不属于加班,我中心将不给予调休。 第十四条 员工加班时间可累计调休,但调休时间最短1天,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天,调休时间将视具体情况在六个月内安排调休,原则上不跨年。调休需填写《调休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作为《中心管理制度》的相关补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 第十六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心人事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5b98e01be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