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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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生产部产线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要责任人:各部门主管、经理。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加班是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五条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采购部、工程部、研发部、品质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六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七条 加班人员应在得到部门主管批准后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3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3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两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分厂同事需预先通过电话得到部门主管批准后,交给指定负责考勤的同事,负责考勤的人员负责确认加班情况是否属实),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并要求在加班申请单上详细注明加班事由,计划加班时间,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九条 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行政部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条 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包括分厂员工), 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第十一条 领导出差: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经部门主管批准后的加班申请表交到行政部考勤人员处,由行政部负责考勤人员第二天递交行政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十三条 办公室人员加班后可优先给予同等时间调休,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第十四条 员工可以申请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半年内调休时间累积不得超过五天,且逢节假日不能调休。调休时间为三天内的须提前三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待行政经理审批后方可调休,申请调休时间超过三天的,须提前一周申请并需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调休。 第十五条 职员以上人员原则上只能调休,主管必须合理安排职员轮休.因主管工作安排失误,使职员半年内都不能调休完假期的,所属部门主管负管理连带责任,将会受到警告并50元/次的行政处理;不能如期轮休的职员以半年为结算单位填写加班费申请单,经过主管及行政经理批准,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加班补贴计算方法: 正常工作日:加班时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1.75天/8时*1.5倍 周 末:加班时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1.75天/8时*2倍 节 假 日:加班时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1.75天/8时*3倍 第十七条 以半年为限,当月内由于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等原因,需要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的,可将本月需要调休的加班记录在次月5日前向行政部报备,以备调休时查核。 第十八条 加班(含工作日、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九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未申请调休按加班补贴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二十一条 加班餐补贴: 1) 晚上加班时间超过19:00后,给予加班餐补7元/次的补贴; 2) 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超过2时后,给予加班餐补7元/次的补贴。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二十三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处罚。 第二十四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五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200元罚款,直至辞退。 第二十六条 因个人工作效率低造成本职工作当天未按时完成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dcb630979563c1ec5da7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