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官司法能力构建之悖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乡村司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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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官司法能力构建之悖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乡村司法运作

周耀虹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期】2006(000)001

【摘 要】@@ 法官是对其职责是裁决纠纷和其他提交给法决定的事情的人的总,[1]并不存在城市法官和乡村法官之论.由于乡、民族乡、镇是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中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2]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成为通常意义上的乡村.[3]乡村法官仅是地域上的界定,亦即在乡镇人民法庭行使审判权的法定主.[4]尽管乡村法官共有27942,占全国法官总数的14.66%,但办理的案件却占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40%.[5] 【总页数】4(P20-23) 【作 者】周耀虹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社会学视野中的乡村司法运作逻辑——以鄂西南锦镇人民法庭为中心的分析2.中国现代司法的乡村阐释及运作3.法官是如何审案的?——一个基层法官视野中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4.乡村治理视野下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5.浅析乡村社会司法实践中的“第三领域”——以三个司法个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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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5d1ffd06b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