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纯粹法学理论、纯粹社会学 纯粹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专注于研究法律的效能,将法律现实与某种标准进行比较。总会发现在标准与现实、理论上的法律与实施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差距,因此法律程序总是不断地表现出低效能而需要改革。 法律随地点的不同而不同,但无论何处都遵从于同一个主题,即社会空间的结构。 一、案件社会学 1、观点:法律原则本身不足以预测或解释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论证:无数研究表明法律上相同的案件—关于同样的问题,拥有不同的证据支持,常常的得到不同的处理。换句话说,法律是可变的。它因案件的不同而不同。它是因情况而定的。总之它是相对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存在类似的情况)。 那么究竟什么可以很好地预测或解释案件呢? 1、观点:每一个案件的社会结构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的处理方法。 论证:研究发现每一个案件有其社会特征,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个案件?还有谁与这个案件有关系?这些人的社会性质则决定了案件的社会结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走向趋势。很多案件情况类似,适用法律相同,但是判决却很不一样,仔细观察这些案件,会发现他们仅仅区别于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因此认为案件的社会结构对于案件处理方法的预测和解释起到着关键作用。 二、法律量的变化 案件的社会结构与每一项法律行为都有关系,而这些法律行为对于案件的影响,我们可称之为“法律量的变化”。 所谓的法律量,是指施加于个人或群体的政府权威的数量。针对被告的每一项法律行动是案件所引起的法律总量的一个增量。(可以理解为正式的起诉、控方或原告的胜诉、对被告的惩处) 1、对手效应(谁告谁) 列举两个因素:两造的社会地位、两造的亲密程度。 两造的社会地位: 模式一: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的侵犯(a低犯低、b高犯高) 模式二:不同地位的人之间的侵犯(a低犯高、b高犯低) 两造的亲密程度:“引起法律量的不同” 2、律师效应 律师虽然降低了许多案件打官司的可能性,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他们的作用下恰好相反。“引起法律量的不同” 3、第三方效应 法官等人、权威性、其自身的社会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权威性不是完全来自于社会地位,而是从第三方与对立双方的关系中产生的。 第三方与对立双方的距离越远,案件的解决越容易越具有权威性。 4、讲话的方式 证人的叙述方式、以一种社会地位高的人的方式作证,可以提高他们在法庭上的可信度。 三、法律的新模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401b17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