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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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尽职尽责地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确保学校各项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效能是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效能监察是学校监察部门以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法对有关部门及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履行职责和执行职能的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效能监察要形成学校党政统一领导、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学院和机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促进、齐抓共管,依靠广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我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校内各部门的作风建设,促进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尽职尽责地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防止、解决工作职责不清、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问题,从而保证学校的政令畅通。 第六条 我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监察,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三)常规效能监察与专项效能监察相结合; (四)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 (五)组织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 (七)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 (八)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范围 第七条 监督检查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是否完成学校每年确定的责任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第八条 监督检查各部门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情况及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程、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在各项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存在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第十条 对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是否实施了有效管理监督;工程予决算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工程量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工程质量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了严格的验收。 第十一条 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努力维护学校利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考察,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精心组织采购活动,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使用的“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物资设备;验收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第十二条 对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正确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教职工利益。 第十三条 对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含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成教生)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遵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对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决定,贯彻三公原则,择优任用、聘用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把关,搞好职称评聘;是否准确正确执行政策,落实劳资待遇。 第十六条 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落实有关管理政策,合理进行资源分配,维护资产保全,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对科技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认真落实科技管理政策,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受理校内外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或调查的结果,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管理经验。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对所管辖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有效措施并作出妥善处理; (二)是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责任等; (三)是否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是否实现各部门管理工作运转的协调、有序和规范; (六)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或学校领导交办,以及监察部门认为属于效能监察范围的其他事项进行监察。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应积极争取被监察对象的理解与支持,并注意加强与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从学校实际出发,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把效能监察贯穿于学校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第二十五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既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保证监察对象正确执行政策和履行职责,又要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解决突出问题,促进监察对象改善管理,提高效能。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三种类型,可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采取专项调查摸底、列席被监察部门有关会议等方式,分析和查找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限期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四)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五)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分析原因,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对于监察部门所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和处理意见存在异议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要对实施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监察对象落实整改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效能监察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正廉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如发现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以权谋私等问题,一律严肃查处。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开展效能监察必须严格奖惩,讲求实效。要逐步建立健全效能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把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效突出,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监察部门应建议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在效能监察监督检查、评估评议、投诉举报中确实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要及时查处、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对于监察部门所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和处理意见拒不执行的,监察部门可建议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被通报批评的部门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805601831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