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的科学基石 孙立全;刘仁华 【期刊名称】《甘肃社会科学》 【年(卷),期】1983(000)004 【摘 要】犯罪是怎样产生的?它的本质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出发,作了不同的回答,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犯罪学说。但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学者和现代资产阶级学者,由于他们的阶级立场和世界观的局限,并不能真正揭示犯罪的起源和本质。因此,他们的犯罪学说,从根本上说也就不能成为科学。例如,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资产阶级学者所主张的“法益侵害说”,所谓侵害法益,就是说犯罪是对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生活的利益的侵害。这样,法益就成为国家保护的中心。这是一种伪科学,它不但没有揭示反而掩盖了犯罪的本质,因为从本质上说,犯罪不是侵害了所谓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而是侵害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总页数】4页(P84,105,106,83) 【作 者】孙立全;刘仁华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7 【相关文献】 1.犯罪学的独立性与犯罪学学科的独立性——论犯罪学学科的抽象化和科学化2.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回顾和展望——天津社会科学院犯罪学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实录3.犯罪学实证研究的若干前沿问题——《国际犯罪学大师论犯罪控制科学》评介4.让犯罪学走上科学与实证之路——评《国际犯罪学大师论犯罪控制科学》5.犯罪学科学性视野下我国犯罪学若干认识误区之辨明——兼论关系犯罪学之提倡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9740140c6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