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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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的处理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年规定

按照我校教历规定,每学年分为春秋两个学期,每学期的时段划分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春季学期为每年2月到7月底,秋季学期为每年9月到次年元月底。学生在发生休学、退学情况时,按月计退学费和住宿费的月份,以学校教历规定的时间划分原则进行计算。如因教历特殊调整,则以当年教历为准,并作为结算当年休退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时间依据。

二、学费结算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即:肄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

(一)本科生休退学学生学费结算

1.在学分制收费改试行阶段,我校对本科生学费实行“按学年预收,每学年结束时进行清算”的原则,对于退学的本科生,计划财务处原则上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该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费标准进行结算。对于休学的本科生,计划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休复学时间,办理学费结算手续。


若休学批准日期发生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则本学期所选学分费可免缴;若休学批准日期发生在每学期开学第二个月,则本学期学分费应按实际所选学分费的50%缴纳;若发生在第三个月,则本学期学分费应按实际所选学分费的75%缴纳;若发生在第四个月,则本学期学分费应按实际所选学分费的100%缴纳。同时,本科生复学后应按照复学所在年级当年的学分费标准进行缴费。

2.在学年制收费下,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本科生,计划财务处按照学生“离校通知单”上的退学时间,计算出本学年该生的实际学习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对于休学的本科生,计划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休复学时间,办理学费结算手续,具体结算办法仍参照《XX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的处理规定》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若休学批准日期发生在每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则本学期学费可免缴;若休学批准日期发生在每学期开学两个月后,则本学期学费应全部缴纳。同时,本科生复学后应按照复学所在年级当年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二)研究生休退学学生学费结算

2006年秋季开始,我校在研究生的学费管理上,根据XX大学关于修订XX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手册〉中学制和学习年限的规定》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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