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工生病住院等情况补助慰问办法 根据市、县财经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对机关在编职工生病住院、死亡安抚慰问等情况予以补助慰问,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助慰问种类 (一)职工生病住院看望慰问 1、看望慰问范围: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在职职工配偶、直系亲属。 2、看望慰问标准: (1)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一般病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重症病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 (2)在职职工配偶、直系亲属:一般病人每次不超过500元;重症病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3、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看望慰问一次。 (二)职工致残、死亡安抚慰问 1、在职职工因公致残或死亡的,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抚恤金和慰问金外,经街道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单位再向死亡或致残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安抚慰问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致残的,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抚恤金和慰问金外,经街道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单位再向死亡或致残者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安抚慰问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单位在职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的,发放一定数额的安抚慰问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补助范围:在职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个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的;职工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自然灾害导致经济生活困难的。 2、补助标准: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单个家庭不超过1万元的困难补助;特别困难的,可酌情提高补助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单个家庭2万元。 3、生活困难补助从严从紧掌握,由工会提出,经街道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二、组织实施工作 1、慰问工作由工会负责牵头,会同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2、补助慰问经费视情况在街道行政集体福利费和工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机关劳务派遣、上挂等编外工作人员,参照标准适当进行慰问。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ac92d6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