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去世吊唁制度办法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倡导文明风尚,对教职工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作如下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 (一)因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生育住院、挂床住院不在此慰问之列)。 (二)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去世。 二、慰问方式 (一)住院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2、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并会同工会、人事处代表学校集体前往医院看望、慰问。 (二)吊唁慰问 3、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去世,离退休处负责人代表吊唁慰问;在职教职工配偶去世,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代表集体吊唁慰问。 三、慰问标准 (一)住院慰问:因病住院治疗的,慰问费1000元。 (二)吊唁慰问:教职工本人去世,吊唁慰问费1000元,以学校名义送花圈;教职工配偶去世的吊唁慰问费500元,并以学校名义送花圈。 四、其他规定 1、除学校慰问外,二级单位不得用公款慰问。 2、同一职工生病住院,一年内学校只慰问一次。 3、以上慰问费,由财务处从专门经费列支。 4、因学校放假、路途遥远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现场慰问的,事后可携带相关材料按标准领取慰问费。 5、学校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74030c375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