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13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8月18日 安徽建筑大学 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满1.8。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的最低毕业学分计,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 ⑴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 ⑵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 ⑶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其他选修课程(取绩点高者计入)。 第三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8者(计算方法同第二条(三)款); (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14至15周)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在校学习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建院字〔2011〕36号)同时废止,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08月14日印发 打印: 朱晶 校对: 张玉波 共印8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b4431717375a417866f8f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