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4.01.17 • 【文 号】银监复[2014]46号 • 【施行日期】2014.01.1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公司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14]46号)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筹建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青港财字〔2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二、你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 三、筹建期间接受青岛银监局的监督指导,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你公司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申请。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青岛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由青岛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014年1月17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cc806f852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