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6.12.04 • 【文 号】银监复[2006]398号 • 【施行日期】2006.12.0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6]398号)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准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的请示》(粤电财司[2006]3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四)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六)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七)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八)从事同业拆借。 二、此文可作为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顺人银复[2003]104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同时作废。 请你公司按照此批复修改公司章程报广东银监局批准,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ff36d0208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