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积压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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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积压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公司积压物资的处理,加强对积压物资的管 理,以达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积压物资的管理,不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第二章

第三条 积压物资:是指在财务账上体现的因制造计划调整、设计变更、工艺变更、定额不准、采购计划不当、产品转型等原因造成质量(型号、规格、材质、效能)不合标准或超储(战略储备除外)多余的没有使用过的物资,按下述条件进行界定:

(一)一年以上无动态的物资。

(二)有动态,但一年内的总用量小于当前库存数量,并且近期没有使用计划物资。

(三)因业联更改不再使用的物资。

(四)质量(规格、型号、材质、效能)不合格的物资。

(五)有保质期要求、并且已经或即将失效的物资(如漆、胶等)。 (六)因仓储管理条件限制导致使物质陈腐、劣化、变质的物资。 (七)因制造计划、材料定额、采购计划变更和最小采购量造成的多余库存物资。

(八) 产品转型造成的专用物资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 为便于积压物资的管理,对积压物资的状态进行分类,分类代码如下:

x 质量合格而且在预期一年内能用上的积压物资。 y 质量合格而且预期两年以内不用或用不完的积压物资。 z 质量(规格、型号、材质、效能)不合格的积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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