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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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7.09.04 【文 号】财企[2007]194 【施行日期】2007.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企[2007]]1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三、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

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

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df07d886a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