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会建构主义范式下的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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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建构主义范式下的人民调解

作者:乔世骄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

摘要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已日益成为调解各种纠纷的有效方法。这其中的人民调解机制作为非诉讼的调解方式,因其方便快捷、易于处理等优点而被普遍接纳采用。但是在看到人民调解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发现其在解决问题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更好地与争议方进行沟通,是我们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而社会建构主义范式地采用,为人民调解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建构主义范式 人民调解 纠纷解决

作者简介:乔世骄,山西大学法学2009法学理论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39-01

一、社会建构主义范式的内涵

社会建构主义范式有着多种不同的定义与内涵,这里我们专指法社会学角度下建构主义范式的内涵。它是指以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并非是人们行为实践的工具产物,而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建构起来的,从而以此为基本假设,主张人们的实践过程。既是制定、实施和综合法律的过程,同时又是法律定义建构的过程。

一般意义上,人们认为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是在法律行为实施后所产生的某种法律状态,这样的法律后果会产生相对的法律责任或法律规制内容的状态的改变。所以是属于相对分离来认识的,而建构主义范式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认识,它是让我们在法律状态发生变化的整个状态中来把握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是一种动态而非静态的认识,这样,以一种相对可靠的猜想,形成假设,来完成法律活动并同时影响着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方方面面,使我们处于一个相对连贯的时间里来认识整体性的法律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争议各方最容易接触并实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现阶段的人民调解已成为全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相比仲裁与诉讼,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省时省力,有利于使纠纷以最快速的方式处理完成。

因为便于实现,所以往往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群众就很多。如此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虽然是解决了纠纷,但争议各方并不是十分满意,没有真正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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