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6]79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6〕4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申报范围 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以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所辖街道办事处。 1 / 2 上述申报范围外的原在保的台州市区城镇户籍人员按照原有相关政策执行。 二、调整户籍条件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c2179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