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1]6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2 【实施日期】2011.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政办〔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金〔2010〕22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包括二手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 1 / 2 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1e213e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