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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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 财务管理制度



一、加强权力监督,防止权力腐败

(一)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必须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的规定,加强对权力的制衡约束。

(二)加强财务监管,一切让制度说话,一切用机制限权,始终将权力置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

(三)强化科学民主管理。坚决防止没有权力监督制衡的书记财政乡长财政书记、乡长财政的现象发生。书记、乡长报销费用,严禁自签自报。 二、规范审批权限,严把资金出口

(一)严格执行行政领导一支笔审签和事前预先报告制度,经费开支事前要报书记知晓,严禁先斩后奏,书记、乡长要自觉接受监督。

(二)500元以内由行政主要领导直接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行政主要领导审签后,须党委、人大主要领导稽核审查;1000元以上由党委班子集体审批,个人无权主张,党委班子集体审批后再按审签、稽核审查要求执行。

(三)5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只有审签领导签字,没有稽核审查领导签字或只有稽核审查领导签字,没有审签领导签字的财务票据,财会人员不得办理划拨,报销等支出业务,财会人员违规操作,承担出帐资金的安全赔偿责任。 三、明确报销要求,管好用好资金

(一)费用报销按照立时立报原则办理,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报销,不准累计报销和捆绑报销。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月报销的,先按月审签待报,报销时除需原始票据外,必须有报销事项清单,作为报销的做账凭证。

(二)一切财务报销票据,背面必须有报销人或经办人的亲笔签名和报销的简要原因说明,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三)报销费用。要求票据的审签和稽核审查手续完备。报销时,经办人必须在财务报销支出清单上签名确认,他人无权代签,凡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违反制度规定支出费用,由相关财务人员承担资金赔偿责任。 四、严格财务管理,逗硬财经纪律

(一)财务运行,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一切财务活动必须在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必须按照会计周期进行结算,凡办理经济业务事项,财务人员、经办人员、审签人员必须相互分离。

(二)财务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资料。必须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 内容相符,账物相符,做到帐帐相符、帐务相符、总帐与明细帐、日记帐相符。

(三)建好收支两条线明细帐、财务科目清楚,摘要实事求是,严禁查处财务人员故意合并财务支出科目,嫁接混淆支出费用,经办人张冠李戴等一切违规违纪的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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