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5]33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10.30 【实施日期】1995.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 外经贸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 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 财外字[1995]3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1994年7月颁布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提高广大援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援外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为此, 1 / 3 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抄送:总参谋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 附件: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卫生部1994年7月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经济援助成套项目的出国人员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条 援外人员配偶按规定享受到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美元。 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及有工资收入者,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援外人员符合探亲条件,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到第三国探亲,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停发。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0ee2962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