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景区景点门票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景区景点门票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的批复》(国税函[2005]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制门票,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各种门票。 第三条 门票的印制、入库、发售、保管等管理均应通过湖南省地税大集中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制门票的条件对用票单位进行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印制门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本市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存放门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 (五)建立门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门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登记、核算,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门票使用情况; (六)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门票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首次印制门票的,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许可后,提出门票印制申请,同时报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和门票的式样。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纳税人,印制门票只需报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调查和审核后,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局。 (三)市地税局对首次申请印制的门票,要严格审核,并报送纸质资料(同时提供电子票样),经市地税局或省地税局同意后,按规定制发《发票准印证》。 第三章 式样及内容 第六条 门票基本式样和内容: (一)门票的规格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的规格大小设计,式样原则上应按全省统一的同行业发票式样印制。统一门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可由纳税人自行设计,但须经市地税局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二)门票上的单位名称应与本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相符。 (三)门票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发票防伪标记。 (四)门票票面需标明门票价格,并注明批准字号和日期。 (五)各种门票的宣传要素由市旅游局制定,各种门票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明确。首次印制门票的,门票的宣传要素或宣传口径必须符合旅游部门的规定,标明的价格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印制管理 第七条 由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印制门票计划,市地税局制发《发票准印证》,送达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第八条 对总公司在市内设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印制门票的,由总公司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印制门票,其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制的门票。 第九条 纳税人常年需印制门票的,应根据门票库存情况,及时报送自印计划。 第十条 纳税人临时需印制门票的,每次印制数量一般以两年用量为限。 第五章 保管和发售 第十一条 对验收入库的门票可根据门票印制、使用量、企业管理状况等因素,由市以上地税局决定由主管地税机关保管或由企业保管。 第十二条 门票由主管地税机关保管的,由纳税人每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售票窗口实行领购门票;门票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征管科领购门票。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对门票纳税人的门票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门票销售和申报纳税之间有异常情况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防止和杜绝销售门票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或少申报纳税行为。 第十四条 门票纳税人未按有关规定保管、使用门票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地税机关检查的,取消其门票印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104bbd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