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

时间:2023-01-24 00:24:13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定义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基本特征权力反映了主体对于价值资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规模(或流量)所进行的影响和制约程度,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主观形式权力的客观目的在于影响和制约他人的价值来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服务,因此权力是一种客观的、间接地价值形式,它必然会反映到人的主观意识之中,这就形成了权威。

权威:权威是权力的主观反映形式。 权威与权力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方面,权威以权力为基础上下波动,权力的大小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大小,权力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权力如果发生了变化,权威迟早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权威的大小可以在一定程度偏离权力的大小;第三方面,权威会对权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反作用。 有些人虽然实际权力并不大,但他的魄力、智力和人格能够给人产生强大的权威感,强大的权威感有时会放大和扩展一个的实际权力。不过,一般情况下,权力与权威的大小是基本对等的。

类型1、强制性权力。这是最为普遍存在的权力形式。指,甲要求乙做某事,乙因为受到甲的威胁,虽然不愿做但是不得不去做。乙是否到底满足甲的意志,取决于乙的决定;要么按照甲的希望去做,要么面对甲的威胁。如果乙按照甲的希望去做了,威胁就成功了;如果违背甲的意志,甲就必须决定是否实施威胁。2、功利性权利。利性权力基本上与强制性权力相反,如果权力客体服从权力主体的意志,权力主体就会承诺给权力客体某种好处。这种权力被称为功利性的,是因为权力主体对客体提供的东西是实用的、有价值的。作为功利性的政治奖励,主要包括财富、职位、雇用、荣誉及权力(权力既可以作为手段,也可以作为目的)3操纵性权利。纵性权力并不是建立在公开的沟通基础之上,而是以更巧妙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改变权力客体的价值观。这类权力假设,如果一个人的态度能够被重造,他就会以别人所希望的方式去作为。如果你能够彻底地重塑一个人的态度以便让他按你的方式去思维,你就毋需威胁或奖励,会按你的行为方式去作为,因为他的思维方式已完全被你同化了。实行操纵性权力的技巧主要有“洗脑”宣传和社会化。4、人格型权力。也叫影响力,如果权威来自人们对制度与过程的崇敬,那么影响力则来自人们对特殊类型的人的尊敬,这种人具有超凡的品质、个人魅力、启示力。具有人格型权力的人并不一定占居官职,人们对他们的服从主要是因为其人格因素。当然,在现代政治中,来自机构中的权威与来自个人的人格魅力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 具有人格型权力的人不一定拥有官职,人们对他们的服从主要是因为其人格因素。在现代争执中,来自机构中的权威与来自个人的人格魅力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如,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是极具人格魅力的领袖人物,他们的影响力首先来自机构所赋予的权威,然而,他们获得这些权威又是因为他们具有人格上的影响力。[1]

公权力:就是集体赋予领导主体(领导者个人或领导团体)支配属于集体或其他成员价值资源份额的一种资格。私权力:就是集体赋予其成员支配属于自身价值资源份额的一种资格。


主客体、目的、方式、运作

主体:权力主体是占有或行使权力的个人或团体。权利主体主要指国家,即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政府。此外还包括政党、政治社团以及政治个人。在现代社会,占有权力的主体可能并不行使权力,这主要是由于代表制的形成使得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着分离开来。

客体:权力客体指接受权力作用的群体或个人。权力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相对的。个人或团体在某个范围或行动中表现得强有力,而在另一个范围或行动中就可能相对软弱。在现实政治关系中,无论是在国内政治中还是国际政治中,这种现象都是常见的。即使在同一范围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力主体与权利客体的位置也是可能会互换的。

目的:政治权力要实现的主要目的是利益。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上的,也有意识形态上的,或者二者兼有之。为了保证权力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实现,权力主体必然要使这种政治格局或权力关系长期地固定下来,使之合法化甚至神圣化。然而权力主体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政治力量的对比。作为一种力量,政治权力是可以计量的。在政治关系中,谁的力量大,谁就能控制、统治、命令和影响权利客体。而权力客体会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必然要影响和改变权力作用的方向和强度,形成复杂的整治格局。在现实政治中,权力的实现一般表现为权利客体的行为大体上符合权力主体的意志,完全符合的情况是极少见的。另外,权力的力量还取决于权利主体内部的一致的统一程度,权力主体内部的向心力或离心力程度直接影响着权力的实现

方式:政治作用是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政治力量,主要是政治强制力,但这并不排除半强制力和非强制力的作用,因为政治权力的本质包含着生物的因素、经济的因素和心理的因素。生物因素决定了权力主要表现为暴力现象;经济因素决定了人们把追求政治权力作为取得更好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心理方面的因素决定人的服从与合群的天性。这些因素决定了政治权力的运作过程不是简单的强制力形式。

运作:政治权力的结构与政治主题的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政治权力的作用方式建构在权力结构与权力主体的结构之上。第一,权力作用的方向和方式。权力有一个只想问题,即权力运作轨道。而权力作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充实或支撑着这一轨道。否则,权力的指向性就是抽象的。第二,权力运作的时间性。时间是衡量权力作用的坐标。就某种具体的权力来说,如果在一定时间不能为最终的权力客体接受,这种权利就化为乌有。要保持某种权力的连续性,就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对其进行补充能量。资本主义国家定期大选,中国定期的党的代表大会都是补充权力能量的过程。第三,权力作用的结果。力作用的记过与权力作用的饭食、权力的层次及时间都是密切有密切的联系。权力作用的结果大致有以下集中情况;全部吸收或基本吸收;大部分吸收,少部分反射;少部分吸收大部分反射;全部或基本上反射。 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

公法的私法化含义: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尤其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执行公共职能。主要表现是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法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以公共利益为考量的公法关系。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国家直接将私法领域内的原则运用到公法领域来,创立了一种非私法又非公法、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法。其次,国家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组建国有公司,从事直接的经济活动。最后,公法私法化促进了私法的公法化,许多私法领域的原则直接被运用到了公法的领域,这个也是公法私法化所带来的反作用的影响。

私法公法化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弱者权利,国家对社会和经济生活领域的干预突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界限,公法原则渗入到私权自治领域并规范私法关系。主要表现为商法的公法化和劳动法的公法化。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12dee8c0029bd64793e2c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