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方案(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最大限度减小基金风险,推动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护参合群众的权益,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X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方案(试行)》如下: 一、日均费用和次均费用控制 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次均费用控制在6500元以内,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14天,日均住院费用不超过450元;三级乙等医院次均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12天,日均住院费用不超过400元;二级甲等医院次均费用控制在3100元以内,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8天,日均费用不超过350元;二级乙等医院次均费用控制在2800元以内,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7天,日均费用不超过320元;执业地点在县城内的民营医疗机构次均费用控制在2400元以内,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6天,日均住院费用不超过30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次均费用控制在1200元以内,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5天,日均费用不超过200元;其余乡镇卫生院次均费用控制在900元以内,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4天,日均费用不超过150元。对住院费用超标的医疗机构,超 过部分费用由医院机构承担。 二、药品比例控制 严格执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11〕616号),药品费用分别控制在: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不超过总费用的35%,三级乙等医院不超过总费用的37%,二级甲等医院不超过总费用的40%,二级乙等医院不超过总费用的42%,城区内民营医院不超过总费用的45%,一级甲等乡镇卫生院不超过总费用的50%,其余乡镇卫生院不超过总费用的60%。对药品费用超标的医疗机构,超过部分费用由医院机构承担。 三、住院率控制 严格掌握住院指征,杜绝不符合住院条件的门诊观察病人转为住院病人,全县平均住院率控制在8%以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人次,每月由县新农合专家组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若干份。抽查资料中凡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全额扣除住院费用,不合格率达20%以上,按比例扣除医疗机构该月新农合申报资金数。 四、自费比例控制 严格控制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超出诊疗服务报销范围的项目时,要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27b333b0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