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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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内容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分项计征,这种分项计征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叙述了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并提出了美国个人所得税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美国 问题 启示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分项计征,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个应税项目,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和扣除标准都不相同。我国这种分项计征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上,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计算,这样会使在同样的收入下,纳税取得收入应税项目不同,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不一样。例如,张先生2008年5月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12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张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取得收入5000元。如果张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张先生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则5月份张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如果张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0-2000)×15%-125=505(元)。相同的收入情况采用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计算应纳税所得会产生很大的差异。 (二)在税收临界点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具体计算方法为: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这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临界点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很不合理。例如王先生和李先生是某公司两名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每月工资均超过2000元。年终公司根据两人业绩发放年终奖,王先生发放年终奖24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根据24000/12=2000确定),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王先生实得21625元。李先生发放年终奖2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25000/12=2083确定),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0×15%-125=3625(元),李先生实得21375元。李先生发放年终奖比王先生多1000(25000-24000)元,但税后所得却少250元(21625-21375)。这是因为根据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年终奖可以分散到各个月来计算税率,并确定相应的速算扣除数,但在最终计算税额时,只扣除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以上例来说,25000元适用15%的税率,24000元适用10%的税率,税率提高了5%,但速算扣除数只扣除了1个月的125元,这就产生了以上所述的怪现象,奖金多的反而税后所得却少了。 (三)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是按次计征。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名义上征收的是比例税率,但由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原则,因而实际上适用的也是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所谓档次爬升的现象,即收入水平越高,其税收负担越重。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例如,丁先生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取得时间不同,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也不相同。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丁先生一年的咨询服务费72000元。如果丁先生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72000×(1-20%)=57600元,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57600×40%-7000=16040元;如果该个人每个月取得一次,每个月的平均收入6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6000×(1-20%)×20%=960元,全年应纳税额=960×12=11520元。前者比后者多纳税16040-11520=4520元。 (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不合理且标准偏低 目前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尚没有考虑纳税人在住房、医疗、教育、赡养人口、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因素,也没有对纳税人获取相关所得所耗费的成本和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不仅不利于实现纳税公平,而且也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特点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如下: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模式的个人所得税 即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应税所得综合起来,扣除相应的不予计列项目、分项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和应该缴纳的税款的计算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纳税人的总所得。总所得包括劳务报酬、经营所得、财产交易利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息、赡养费和单独的抚养费、年金、寿险和养老保险合同的所得、退休金、债务豁免的所得、分配的合伙企业毛所得、继承所得、遗产或信托的利息所得。 第二步:计算调整后的总所得。从总所得中减去一些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以得到调整后的总所得。这些符合规定的费用扣除又称做线上扣除。主要包括经营费用和亏损、夫妻赡养费支出、迁移支出等项。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调整后的总所得中减去税法规定的分项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这两项是线下扣除。分项扣除项目主要包括超过调整后总所得7.5%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购买主要住宅和另一所度假住宅而发生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费用;不超过调整后总所得50%的慈善捐赠;以及已缴纳的州与地方政府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等(不重复交税)。纳税人应该将计算后的分项扣除项目的总和与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额进行比较,按照两者中的较高者进行扣除。个人宽免额是对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的家庭人口每人给予固定数额的个人纳税免除。美国实行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个人宽免额”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达到更高的一个水平后,个人宽免额要全部取消。 第四步:按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美国个人所得税按照纳税人家庭的不同情况,在税法上规定了四种税率表,分别适用于单身纳税人、已婚联合申报纳税人、已婚单独申报纳税人和户主纳税人。不同申报身份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表。 第五步:应纳税额减税收抵免。主要包括勤劳所得抵免、收养的税收抵免,照顾孩子和被抚养者的税收抵免、对老人和残疾人的税收抵免和国外已缴纳税款的抵免。 (二)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 税收指数化是经过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税基档次和个人劳动所得税收抵免等都实行指数化。用Pt-Po 公式表示:Yt=(1+ ------)Y0,其中Yt代表当期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税基档次等项目,0表示基期个人宽免额、扣除标准、税基档次等项目,Pt表示当期物价水平,p0表示基期物价水平。由于税制是建立在名义收入基础上的,在通货膨胀时名义收入上升,个人所得税被推到边际税率较高的税率档次上,使纳税额增加。若没有纠正措施,那么通货膨胀会使个人所得税负增加。同时由于标准扣除和宽免额是以名义货币收入确定的。通货膨胀使物价上涨时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的实际价值降低了。结果又一次造成实际税率的上升。因此要实行“税收指数化”。美国 2000-2006年标准扣除及个人宽免额如表1所示。 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 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并给予减免。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 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根据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可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具体界定时可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征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税所得,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调整结算,再实行综合征收。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制指数化 我国经济发展也曾出现过较高的通货膨胀,今后也很难免。为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合理负税,本文认为,我国也应实行“指数化”。只有将个税扣除费用标准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扣除标准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三)规范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 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下,规范扣除范围,适当提高扣除标准。一方面,要在制度上对取得有关收入相应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采取据实列支或限额列支的方式允许予以扣除;另一方面,则要在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结合纳税人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大幅提高的现状以及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在体制上对纳税人的生计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设计,并在几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调高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此外,要以家庭为单位,在考虑纳税人婚姻、年龄、健康以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情况的前提下,在税制上对纳税人合理的家庭相关费用支出设置科学的附加扣除。 参考文献: 1.蔡秀云.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M].中国财政出版社,2002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周显志,范敦强.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借鉴[J].税务与经济,2009.4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397f176c175f0e7cd137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