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禁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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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酒店宾客及员工的身心健康,控制吸烟带来的危害,营造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酒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酒店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酒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餐厅各区域;

()酒店无烟楼层、无烟包厢; ()行政办公区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酒店控制吸烟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酒店所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 分部门、分区域设置禁烟劝导员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 酒店员工接到客人预定包厢或客房房间时,要告知客人是否选择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待客人进入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后,服务员应作温馨提示。

() 若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指定地点应远离不吸烟者)。并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

第六条 酒店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酒店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各部门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少抽烟、不抽烟。同时引导、帮助部门下属员工戒烟,使单位员工吸烟人数月逐步下降。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采用部门例会、班前班后会、店报、宣传资料、员工橱窗、新员工培训等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配合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酒店控烟监督员每天不定时(每天至少一次)对各禁烟场所进行巡查,对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酒店全体员工有劝导宾客吸烟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在禁烟场所有吸烟行为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各楼层设控烟监督员,监督检查禁烟情况及控烟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由酒店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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