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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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8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赣劳社养[2008]4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1.17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1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7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811日起执行。 1 / 2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12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就高的原则增加养老金,两项不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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