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26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5号),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江西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1 / 3 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保险金足额支付后剩余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三、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地方各级政府筹集的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用于应由地方资金补助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特定政策补助的部分资金、青年见习岗位补贴。 四、预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 2 / 3 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20元/人至150元/人。 (二)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6个月以内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20f4132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