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赣劳社医[2007]3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10.17 【实施日期】2007.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 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7]3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职工的基本医疗,切实做好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模式 (一)有条件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由单位 1 / 2 筹资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ce6456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