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告知: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事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道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告 知人 签字: 被告知人签字: 时间: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公益活动; 3、每周(周一上午)以电话、每月(28日,遇星期六、星期日顺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保外就医的罪犯同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34a26d9b6648d7c1c746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