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0年10月20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管理,促进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与布局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投资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和经济实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所投资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承担投资风险,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工程质量、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政策、规划和计划等总体要求。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评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和项目工程监理等责任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计划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等。 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准备:包括编制、上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二)项目实施:包括施工设计与采购招投标、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人员培训I、投料试车等; (三)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与检查和各种会计信息的编报等。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等审批手续。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集团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的编报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国防科技工业投资规划。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提出本集团相应的投资规划建议。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确定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年度预算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编制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年度计划和直属单位的实施计划。 各军工集团公司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年度计划,负责编制下达所属单位的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四章项目前期准备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军工集团公司组织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军工集团公司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军工集团公司报国防科工委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一)初步设计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或通过招标选定有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大、中型项目(暂按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初步设计,由军工集团公司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经国防科工委委托,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由军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初步设计应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编制,变更建设地址、产品方案和超出国家规定的建设规模等主要控制指标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对环保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外),不再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已经就绪,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由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开工和年度投资申请,经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并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的有关经济活动必须由项目法人与有关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若调整方案,应按程序及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批准o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若项目规模,标准等发生变更,应报请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和仪器。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进口代理公司,选择范围暂按国防科工委《关于规范和加强军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引进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工外字[1999]390号)执行。 第二十条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工委对重点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适时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加强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自我监控,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各军工集团公司和直属单位根据本公司 (单位)的年度计划向国防科工委申请拨款。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所属建设单位,不得截留和提取管理费,财政部若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工作,并按规定报送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务人员对项目的材料、设备、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应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项目审计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授权,国防科工委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对项目过程、竣工决算、项目的重大变化(如概算调整、项目法人的变更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财务监督工作,对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部门,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有权停拨、缓拨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设后,由有关军工集团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具备验收条件的,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或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由国防科工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章项目评估、评审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项目评估必须坚持独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产业政策进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5d293c92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