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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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报帐制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实行报帐制的各报帐点必须设有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专户,实行资金封闭运行。

第六条实行报帐制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有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七条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县级报帐点不给予报帐,终止拨款。

第八条批复的项目建设需要有必要的配套措施。一是有健全的项目招投标制度,二是大宗物资采购须进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帐程序报帐。非专项资金不得借此专户。 第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转入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中使用。 第三章报帐程序

第十一条在已批复的项目中,项目实施单位由所属会计工作站填“提款申请书”经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先预拨30%50%的项目启动金(补助到移民户的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在实施完成总工程量50%70%以后,由所属乡镇会计工作站填写“报帐单”并附“原始凭证”到县财政局报帐。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开据的统一发票,发票应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如:土方量、石方量、单价等),并有经手人、证明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的签章。若是补助到移民户的花名册必须有被补助人和项目负责人、证明人、经办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施报帐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移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报账单”的工程量审核。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对每个项目工程的补助资金扣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给予报帐。

第十六条项目质量保证金。财政部门商移民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质量保证金(国家补助部分的3%5%。工程完工一年后,若未发现问题,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转财政拨付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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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若存在问题,财政部门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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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f31ae15d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