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支出事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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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支出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支出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提交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不得越权做出决策。

二、议事范围

1、财务预、决算的审定, 2、基建项目立项和招投标, 3、大宗物品的采购,

4、专项设备的购置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程序及要求


凡研究重大支出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方能举行。

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支出问题时,按下述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支出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的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到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会议。

2、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人事问题应提前1个工作日与相关领导同志沟通)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 4、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班子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不要首先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再议。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

7、形成纪要。会议要形成“重大支出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议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支出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上级分管领导。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872440c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