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视野下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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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视野下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作者:魏洲 何文 李怡漪 来源:《卷宗》2019年第12

要:古人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国家的民生问题,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但在治理食品安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却屡见不鲜,食品安全问题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外卖、路边小吃已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大学生则是这一群消费者中的大部分,如何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当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15101日起国家实施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但这部堪称史上最严的法律在立法、实施的过程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并且其根本上是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在食品的流通环节做更严格的监督,但对消费者的保护却微乎其微,违法成本仍然很低。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保障制度的分析以及如何维护食品安全问题下大学生权益的构想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对大学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关键词:大学生;食品安全;权益保障;无证经营;摊贩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十七批大学生科研课题项目食品安全视野下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以镇江高校周围的无证经营摊贩为例(项目编号:Y17C063)研究成果。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食品安全问题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这一问题更为关注。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大学生早已不是以前一日三餐食堂的群体,外卖、饭店、路边摊正在成为大学生饮食的主导部分,这一现象直接影响了这一群体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故对于食品安全视野下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够对现行《食品安全法》提出积极的建议,更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对商家起到一定程度的震慑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1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保障制度

1)民法上相关保护。民法根本来说就是契约之法,我国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主要是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保护食品安全,追究食品经营者赔偿等民事责任来保护食品安全。其次,《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也是通过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民法层面上的食品安全保护根本上是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对消费者已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并未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2)行政法上的相关保护。行政法对于食品安全的调节是最简单也是最便捷的一步,现行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等行政规章。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对食品经营者作出行政许可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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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都是重要的一环。在实际实施中往往会出现行政机关害怕承担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这就要求对食品安全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进行明确分工与制约。 3)刑法上的相关保护。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他法律穷尽手段时必须依靠刑法来保护个人权益。对于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行为,仅依靠民法的赔偿以及行政法的管制难以对这些行为起到打击的作用,唯有对不法商家进行刑事惩罚,才可以对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食品安全类犯罪。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大大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在一定意义上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

总之,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建立了三个层次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了政府的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并已建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召回制度,消除食品检验豁免条例,制定了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涉及食品宣传中的名人效应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名人代言时的连带责任,与此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系列的规定在维护我国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没有一个较为系统明确的体系,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执法监管体制存在弊端,食品安全问题仍难以根本性解决。 2 如何维护食品安全问题下大学生权益

1)完善大学城周围食品安全信息供给制度。完善大学城周围食品安全信息供给制度最重要的是树立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2009年是我国食品安全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不仅颁布了《食品安全法》还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意在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关系。该法规定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的体系,但其专门指出,如果该信息影响是有限的特定区域,它也可以通过直属中央政府人民政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由此可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实在有限,不具有权威性,大学城周围往往有很多的流动商贩,商品流通速度较快,只有一个权威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才有利于跟踪不安全食品,遏制不安全食品损坏大学生的权益。因此应当在大学城周围设立一个权威的食品信息平台,及时接收大学生消费者反馈的食品安全信息,让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减少各部门间推诿职责的情形。

2)改进大学城周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主要问题虽是不法生产经营者,但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仍值得深思。故应当改进大学城周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散食品监管权,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增加直属大学城的监管部门。其次,要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监管中的地位,其应是监管的最高部门,而非协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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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大学生维权和救济制度。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救济,首先应当提高大学生消费者维权意识。在大多数大学城食品安全事件中,大学生消费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大多数人往往选择自己承受食品安全侵权带来的损害,大家共同的观点几乎都是吃一堑长一智,长此以往,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会更加嚣张,所以应提高维权意识,明白自己在消费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其次,应当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起到威慑作用,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主要是在《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治作用,但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对于便宜的东西,即使百倍赔偿也不足以起到惩罚的作用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仍无法保障,对此,我们可以学习美国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3 总结

食品安全问题仍是我国现阶段一个紧迫的问题,其解绝非一日之功,大学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更是如此,作为国家主体,应当完善大学城周围食品安全信息供给制度,改进大学城周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惩罚性赔偿的救济制度,作为消费者个人,应当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特别是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更应当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抗争,积极维护自己权益。总之,大学城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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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银啸.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保障权研究[D].武汉: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201617-29.

[4]杨慧.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构建[J].法制长廊,2013251):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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