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具使用管理规定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警戒具使用管理规定 皖马监字[2008]第号 为依法治监,提高警察依法文明管理水平,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根据《监狱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警戒具是指监狱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手铐、脚链、警绳等警用器械。主要是制止和防范罪犯危险行为的发生。 二、警戒具由狱政科统一配发,警棍由监区统一保管。 三、警戒具使用条件: (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棍: (1)罪犯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哄闹监狱,行凶暴动的; (2)罪犯强行冲越警戒线的; (3)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4)袭击警察的。 (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手铐、脚镣): (1)罪犯有逃脱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警察在追捕逃跑的罪犯和押解罪犯途中可以使用警绳在监狱内禁止使用。 四,警戒具使用的审批程序与时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b9571c5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b8.html